【法苑】渣津一药房销售过期药品被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案 例

日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销售过期药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2021年6月1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渣津镇的一家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货架上摆放的3盒名为“马来酸依那普利胶囊”的药品已超有效期(有效期至2021-03-07),货值总计金额48元,违法所得0元。

县市监局认为,该大药房的上述行为属销售劣药行为,考虑到药房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减轻行政处罚的对象,遂对该药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马来酸依那普利胶囊3瓶;3.处罚款 30,000 元。经多次催告,该药房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县市监局遂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对该大药房未缴纳的罚没款30,000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3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县人民法院认为,县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县市监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加处罚款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过期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药店应及时对药品的保质期限进行查看,保证出售的药品在有效期内。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仔细查看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保存好相关物品、销售票据,可立即拨打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服用或注射了过期药品,应及时就医。

来源:修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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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修水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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