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分手时签订合约,承诺分期给付王女士共计4.8万元分手费。因张先生只给了4000元就不再履约,王女士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张先生应按约定将钱给齐。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8年相识,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3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分手,并签订合约,内容大致为:张先生分手后每月给付王女士4000元作为分手费,给付1年,共计4.8万元,每月23日前给付。次日,张先生给付了王女士一个月的费用4000元。
后因张先生拒绝支付后续的费用,王女士起诉请求判令王先生履行协议,再给付4.4万元。张先生答辩称,王女士索要高额分手费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王女士出具的字据系因自己受胁迫所致,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败诉后,张先生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所签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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