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8月10日决定任命:
谭晋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白岭法庭副庭长;
张吉保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
陈飞翔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大桥法庭审判员、副庭长;
周红映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金鑫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丹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孝山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碧云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剑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欧阳中学同志的县人民法院白岭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张吉保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大桥法庭副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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