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来,作为‘孤本’的宿迁医改承受了太多的压力。”9月27日,宿迁市卫生局一位官员告诉记者。
他举例说,在全国其他地方都已实施的基本药物制度,对宿迁来说,一直是制度性难题。根据新医改文件,到今年年底前,基本药物制度要覆盖所有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宿迁的医疗机构都是民营的,不存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条件。但宿迁是江苏13个地级市之一,不能拖全省后腿。
难题一:
基本药物制度如何落地
记者采访获悉,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前不久已经下发,预计11月将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取的是“补需方”的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基层一级及一级以下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调研测算,并参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周边地区的补助总额,2010年的补偿标准为户籍人口人均每年45元。以当地500万人口计算,补助总额将超过2亿元,这笔钱将由省、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
具体操作流程是,患者在医院如果购买省基本药物招标平台购进的中标产品,按照该药物省中标价20%的标准予以补助。患者在医院购买医院自行采购的与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的基本药物,按照省招标采购中标的“其他GMP企业”产品中标价格10%的标准予以补助。患者在医院购买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药物,或者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但剂型、规格与省中标产品不同的,不予补助。《办法》要求,患者享受的基本药物政府补助由医院现场予以垫付,医院再按月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结算。
在基本药物使用、采购与销售方面,《办法》规定,医院所有药物实行限价销售。医院销售的在省基本药物招标平台购进的中标产品,其最高售价为省中标价的120%。医院自行采购的与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的基本药物,其最高售价为省招标中标的“其他GMP企业”产品中标价格的110%。医院销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物,其售价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
宿迁市卫生局副局长程崇高说,此前宿迁曾考虑过“补供方”的思路,就像全国其他地方执行的一样,但经过反复调研,觉得核算困难、难以操作。他表示,目前这种“补需方”的做法,由于国内没有先例可循,其效果到底如何还需实践检验。
难题二:
公共财政如何进行补偿
除了努力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外,宿迁近两年还针对公共财政如何补偿以民营医院为主的医疗卫生事业进行了探索。
9月27日,记者到宿迁市卫生局卫投中心采访时,中心副主任张波正准备去省里开会。这个与卫生局规财处合署办公的机构,全称为“医疗卫生事业投资管理中心”,属于卫生局下属事业编制,专门负责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政府投入权益。
根据去年年初宿迁市政府下发的文件,政府资金通过卫投中心采取借款、参股、租赁等形式投入到民营医疗机构。“选择借款、参股还是租赁,我们尊重办医主体的意见,由他们自己选。”据张波介绍,1年多来,通过卫投中心投入到民营医疗机构的资金总额已超过2000万元,包括乡镇中心卫生院(宿迁称乡镇中心医院)建设项目、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项目、县级医院建设项目等。从投入形式看,民营医疗机构绝大部分采取了借款形式。借款为免息,要在5年内全部还给政府。
“医院改建病房楼,筹集近500万元资金不容易,政府借的这150万元很管用。”一家拿到乡镇中心医院建设项目的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说。为什么选择借款方式,他说:“主要是考虑若政府参股,日常经营中麻烦比较多。另一个担心在于,国有资本的进入可能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政府参股后,投入和股份逐年增加,医院今后还是自己的吗?”
对此,程崇高表示,政府参股并不是为了牟利。“文件规定,政府投入的收益应折成股份用于再投入”,这有利于医院的积累与发展。
张波告诉记者,姓“公”的卫投中心,巧妙化解了政府对非公办医疗机构投入的体制障碍,使公共财政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正规化、常态化投入成为可能。
记者发现,卫投中心掌握的资金名为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其来源除了上级扶持资金外,还包括同级政府拨款、借款、偿还和租赁收益等。其中,作为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的标志之一,宿迁同级政府对卫生事业拨款有多少,相关文件没有提及。记者询问当地官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
很显然,在全国各地政府纷纷加大对公立医院投入力度的背景下,走在社会办医道路上的宿迁,如何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有效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还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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