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解读

一、缴费年限满15年是否可以不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上述规定包含了二层意思: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费满15年,两者缺一不可;2.法律所规定的是“累计缴费”满15年,而不是“连续缴费”满15年。目前,法律和政策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缴费满15年后可以不缴。

养老金待遇的计发,是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密切相关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所计发的养老金待遇越高。建议尽量不要中断缴费。

二、当前政策对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女干部的正常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正常退休年龄为50周岁。

2.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女性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2011年6月30日后参保(《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3.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确定,原身份为干部,且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干部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55周岁),原身份为工人且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工人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50周岁)。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补缴?

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险〔2008〕14号)中规定:不允许以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呢?具体有以下几种:

1.有明确政策规定可以补缴的,如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办理补缴、按失地农民政策(有时限性)补缴、按我省高层次高技术人才引进的政策补缴等;

2.中断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对中断部分进行补缴(说明:目前,我省对此类补缴是允许的,但大多省份是不允许的,且此类补缴超过三年的,无法办理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

3.能提供法院、审计、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书,由原单位按文书的裁定进行补缴;

4.2011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足十五年,在延长五年之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按当年的缴费基数补足十五年;

5.申请办理补缴时三年以内,职工与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并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原始证明的,可由单位填表为职工办理补缴。

四、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退休年龄、退休时间、缴费基数的高低及缴费年限的长短。退休年龄的影响主要是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根据不同年龄退休有不同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时间的影响体现在不同的年度退休,所使用的计发养老金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不同的;缴费基数的高低主要体现在指数计算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方面,缴费基数越高,则个人账户越高,计发待遇的指数越高,相应的其养老金也越高;缴费年限的长短对养老金的计发有巨大的影响,缴费越长,待遇越高。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基数的大小应是有机统一的,缴费年限不长,缴费基数高(即我们平时说的“多缴费”),所起到的效果是不大的;反之,缴费年限长但缴费基数不高,计发的养老金也不会很高。另外,需说明的是,在计发养老金时,缴费基数的高低所体现的指数,不是指哪一年,而是按历年缴费基数得出的平均缴费指数来计发的。

五、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跨统筹地区转移:(1)目前,全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是统一的,操作是统一的。(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程序,简单来说,按以下步骤:A、转移人员在转出地打印统一格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B、将凭证拿到转入地申请转入,如符合转入条件,则由转入地社保局发出《联系函》给转出地社保局;C、转出地社保局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移手续(转移信息表的寄出和基金的转移);D、转入地社保局在收到信息表和基金后,将转移的个人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告知单位或个人。待遇领取地的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都是转移中的难点和堵点。

2、统筹地区内转移的,先由转出地社保局在目前金保二期系统中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然后由转入地社保局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3、城乡之间的转移。人社部2014年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A、转移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时才能办理;B、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社会统筹部分,并计算缴费年限,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C、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D、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发起转移申请。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保(费)?

退保只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办理: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本人不愿再延缴的;2、重复参保缴费;3、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4、死亡。

七、什么是助保贷款?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助保贷款是一项惠民政策。《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13号)规定:凡具有九江市户籍(含县、市、区、山)且按规定参加了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养老待遇领取五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身体残疾人员;5、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6、其他特困人员。

贷款总额为3万元,贷款人员在退休前因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由财政支付,而贷款人退休后,则本息均由个人偿还,具体方法是通过本人的退休养老金进行代扣;贷款金额不发放到贷款人手中,而是直接转到社保账户;贷款可用于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用,也可用于当前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如贷款人死亡,其助保贷款未偿还部分由财政负责偿还;目前我市本级贷款合作银行为九江市农商行东门支行(联盛广场隔壁)。

八、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参保,如何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没有户籍限制,只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均可按政策规定参保,但除了政策规定的可以往前补缴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不能往前补缴。比如,男性55岁参保,就要缴费到70岁(满15年)才能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只要凭身份证就可到社保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九、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第36号令)规定: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单位自己制定年金方案,报人社局备案,再寻找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一般指保险公司)合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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