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明码标价行为提醒书

 

  全县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按照九江市集中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县集中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开展明码标价整治月活动,现就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提醒如下:

  一、总体要求

  1.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标价签。

  3.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4.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作相应的标示。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5.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6.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及原价和现价,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7.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价格,禁止混合标价和捆绑销售。

  8.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9.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标价签,在经营时不得使用未经价格监督部门监制的自制标价签。

  二、具体要求

  1.零售商业统一使用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对特殊要求的大型商场需要使用特色标签,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自行印制使用,且必须标示“修水县物价检查所监制”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字样。

  2.县城集贸市场统一使用由业主制/伊商品标价牌。

  3. 餐饮价格表(本)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由业主自行印制,但必须标示“修水县物价检查所监制”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4. 旅游景点、教育、医疗卫生、殡葬服务、中介服务IT及通信等行业收费价目表(牌)需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且必须标示“修水县物价检查所监制”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5.农资部门统一使用市物价局赠送的商品标价牌。

  6.房地产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价目表经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自行印制,且必须标示“修水县物价检查所监制”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除责令改正外,没收违法所得:商品不标明价格数量在50签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50签以上500签以下,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00签以上 至全部商品不标明价格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服务价格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项以上服务价格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希望各经营者  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实现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和谐修水作出贡献。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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