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日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通告》,对下列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0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间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医疗等措施的。
02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
03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04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05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
06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制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07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08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09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构成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构成犯罪的;
10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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