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机动车处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现将我大队扣留的以下机动车予以公布,请被扣留车辆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理,否则,将依照规定程序报废处理扣留的车辆。
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请输入验证码